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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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决定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进行登记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果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国际标准刊号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或有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且署名为“广西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都在登记范围。
  第二条 成果登记办法
  (一)每年5月份对上一年度符合规定的成果进行登记;
  (二)对于多人合作发表的成果,仅登记研究生是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成果;
  (三)拟申报登记的成果以学院为单位,将成果原件交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表》;
  (四)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对成果原件及登记表进行核实、整理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五)研究生学院将各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登记、奖励条件的成果予以公布。
  第三条 成果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成果奖励的对象:凡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首先进行成果登记、并经审核合格的科研成果。
  (二)成果奖励的范围:
  (1)人文、社会科学类:凡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校科研处网站上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为准);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献》全本转载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
  (2)自然科学类:凡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校科研处网站上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为准);或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收录,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
  (3)参加编写的著作或教材,其字数不得少于5万字,并正式出版;或取得专利证书有正式专利号(奖前三名);或经地厅级(含)以上部门鉴定验收的(奖前三名),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奖励的办法和金额
  (一)凡符合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由成果持有人负责填写《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成果原件,报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二)各学院负责对研究生申报奖励的成果进行核实并汇总后,填报《广西师范大学  学院研究生申请奖励科研成果汇总表》,连同《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及成果原件,报研究生学院复核。
  (三)研究生学院负责将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奖励的成果予以公布、奖励。
  (四)每项成果奖励人民币100元。专利、鉴定验收成果、编撰的著作或教材均按一项成果计。每项成果按就高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凡已申请登记的成果将作为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资格和研究生申请奖学金评定时科研成果审查的依据;凡未申请登记的成果,在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和研究生申请奖学学金评定时不予承认。
  第六条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和《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条例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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