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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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接受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甘肃农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按《甘肃农业大学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甘肃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办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和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㈠ 在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各专业学习的应届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 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道德品质有严重问题者,或严重违法乱纪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不及格者;
  4、在校学习期间,所学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者;
  5、外语四级考试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以上者;
  6、考试作弊者;
  ㈢ 院系办公室提供审查学生名单和以下相关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在校学习成绩和平均成绩;
  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
  4、毕业鉴定;
  5、处分文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㈣ 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负责资格审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士学位申请表》和《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㈠ 我校和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及同等学力者,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㈡ 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各院系实施,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⑴《甘肃农业大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⑵《甘肃农业大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⑶ 学位论文5份;
  ⑷ 所修全部课程的试卷(由所在院系提供);
  ⑸《学位申请书》2份;
  ⑹《毕业生登记表》2份;
  ⑺ 论文摘要及全文软盘;
  ⑻《论文评阅人意见书》和答辩材料;
  ⑼《学位申请人简况表》25份;
  ⑽《甘肃农业大学授予学位人员卡片》2份。
  ㈢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查后,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㈣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科学品德恶劣、弄虚作假者,其中包括课程考试作弊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伪造行为者。
 
  第三章学位课程和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邓小平特色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科学体系;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要求能应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一定水平的听、说、写能力,具体按《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外国语教学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4、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规定的其他实践要求,具体按《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实践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邓小平特色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科学体系;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较好的听说能力,基本能用外语对外进行交流;第二外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者,英语为必修课,具体按《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外国语教学暂行办法》;
  4、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规定的其他实践要求,具体按《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实践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四章学位论文和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前言、材料和方法、结果、分析讨论、结论、参考文献、外文摘要等,最后附上文献综述。
  第十条 论文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图表清晰。硕士学位论文篇幅应在三万字以内,博士学位论文篇幅应在五万字以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对论文涉及的问题,应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2、应能较好地掌握所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技能。
  3、研究课题目的明确,试验设计合理,方法正确,所得数据可靠,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5、论文工作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6、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博士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不允许将几篇硕士学位论文或其它已经发表过的论文简单的组合。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研究课题目的明确,试验设计合理,方法正确,所得数据可靠,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5、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应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6、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性成果。
7、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在两学年左右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前的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甘肃农业大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院系组成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的2--3人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院系,由院系组织论文的评阅。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者必须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研究生向教研室或培养指导小组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打印;
  博士论文的全文或论文摘要,应在答辩前印送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评议,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打印。
  第十五条 论文应于答辩前一个月由各院系送被聘请的有关学科专家评阅。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2 人,外单位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均不少于1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以外专家均不少于1人,研究生导师不少于2人。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人,外单位专家和博士研究生导师均不少于2人。评阅人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建议评阅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审论文质量:
  1、立题是否有意义,国内外动态是否掌握清楚;
  2、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科学、论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可靠;
  3、论文成果的意义和价值;
  4、写作水平、技巧及其它优缺点。
  此外,对论文可否提供答辩、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等提出明确的意见。论文评阅人最迟应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论文评语密封寄送到有关院系。
第十七条 评阅工作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1月内进行完毕,如遇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增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者,可在半年后再次申请答辩。
 
  第六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指导教师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3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不能兼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同专业的教师担任。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必须有1/3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参加。论文评阅人不能兼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同专业的教师担任。
  3、论文答辩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请校内外专家由指导教师提名与学位授权点共同协商,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院系颁发聘书。
  4、各院系在论文答辩前1周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不降格要求。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在接到聘书与毕业论文时,要尽快审阅,并作好参加答辩会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在一次答辩会上,半天一般只答辩一篇论文,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誊写。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㈠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于答辩前举行,由院系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其主要议题:
  ⑴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⑵ 其它有关事宜或建议。
  ㈡ 论文答辩会程序
  ⑴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⑵ 通过答辩程序;
  ⑶ 指导教师简要汇报学位申请者培养情况;
  ⑷ 报告论文摘要(硕士以三十分钟为限,博士以四十分钟为限);
  ⑸ 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质疑,学位申请人答辩;
  ⑹ 指导教师发言,说明有关问题;
  ⑺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⑻ 休会,答辩委员会磋商对论文的评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⑼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⑽ 闭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硕士学位论文,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好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2、博士学位论文,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好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如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博士学位考试手续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的材料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后统一送交校学位办公室,以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
  1、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位办公室统一编号颁发。
  2、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律按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位档案
  ㈠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均由学位办公室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分别造册登记,不得外借。
  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档案材料有:
  1、《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2、《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学士学位申请表》;
  4、《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㈢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档案材料有:
  1、研究生培养计划;
  2、所修课程全部试卷;
  3、《甘肃农业大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4、《甘肃农业大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5、《论文评阅人意见书》;
  6、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8、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
  10、学位论文1份;
  11、《学位申请书》1份;
  12、《毕业生登记表》1份;
  13、《学位申请人简况表》1份;
14、《甘肃农业大学授予学位人员卡片》1份。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要求和参加国家外语考试及成绩的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一份,还应交存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位办审核同意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为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博士研究生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相应的学位,实行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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