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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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

   
  为了建立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指导作用,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水平的提高,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师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责任。
 
  (三)作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含在读)。
 
  (四)在本人所在学科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本学科的现状和发展以及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应用有较全面的了解。
 
  (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稳定的科研方向和必要的科研条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以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顺利进行。
 
  (六)近3年来在拟申报的学科专业领域取得较好的教学、科研成绩,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两项者:
 
  1、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暂以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中《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2004年第四版)》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本学科教材2部以上;
 
  3、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
 
  4、获国家级科研奖励的额定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的前二名人员;
 
  5、从校外争取科研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
 
  6、现为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人员;或校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含校级);或校“135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
 
  (七)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有关课程。
 
  (八)硕士研究生导师年龄要求以本人人事档案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其中,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虽达到以上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九)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在教学科研上有突出表现者,亦可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调整或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可由校长予以特聘。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一)申请人须填写《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经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一次,各学院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须在每年4月底前提出。
 
  (三)申请人根据本人研究方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申请相应的专业培养硕士研究生。若同时申请指导不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经该学位点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教书育人,既要管业务学习,也要管思想品德教育。关心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硕士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硕士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遵纪守法、治学严谨,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二)培养硕士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指导教师应当在思想情操、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硕士研究生做出表率。
 
  (三)严格对硕士研究生的考核。每月至少听取硕士研究生汇报工作一次。检查、考察和掌握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德、业务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硕士研究生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引导。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硕士研究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教师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制订好具体的培养计划。指导和安排好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中外文献资料阅读;每学期组织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术讨论(报告)会一次,真正把硕士研究生引导到本学科发展前沿。
 
  (五)指导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指导教师的责任是使论文选题恰当,立论正确,数据可靠,结论严谨可信。指导教师在第二学期内应确定选题范围,在第三学期内要指导硕士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好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协助学科组组织好开题报告会。至少两周检查一次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情况,按时组织学术问题的答疑和讨论。注意能力培养,发挥硕士研究生主观能动性。控制论文工作进程,使硕士研究生按期完成论文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不得推荐达不到学位水平的论文答辩;向学院提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等。
 
  (六)做好硕士研究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学位点所在学院应根据指导教师的条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对现有指导教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在提职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指导或招生。
 
  (一)没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或缺乏可供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科研设计、科研开发等条件者;
 
  (二)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以保证硕士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者;
 
  (三)近三年来未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没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未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过论文者;
 
  (四)责任心不强,培养过程中出现过较大差错者;
 
  (五)道德品质败坏或违法乱纪者;
 
  (六)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者;
 
  (七)所招收的研究生入学后导师无故离校连续半年以上者。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期有效期限为3年。
 
  第六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试行。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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