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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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研究生学习期间在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得到全面锻炼,增强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学院(所)、教研室、研究室和教师个人均可以聘请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必须是在不影响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的主管院长批准,一般每周用于“三助”工作的时间不应超过10小时,假期可以酌情增加。原则上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不兼任助教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应有利于综合能力的培养,未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不能擅自在社会上兼职。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范围与职责:
 
  (一)担任学校基础课程的助教工作:从事基础教学、专业基础教学的辅助等工作。
 
  (二)担任本专业或与论文课题有关的助教工作: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的辅助工作,协助指导教师指导本科论文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实习等工作。
 
  (三)承担部分科研工作:协助导师完成科研任务、承担科研实验和实验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科研调研、初步撰写实验报告、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四)行政管理工作:担任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班主任、教研室助理、研究生楼管理员等。
 
  (五)其它由学校主管部门、学院等部门安排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先由聘用单位或个人向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所需岗位的申请,经批准后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有关协议书。研究生原则上一次只能应聘一个岗位,本校教职工非脱产研究生一般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第七条 聘任双方签订协议以后,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考核工作由研究生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受聘方工作不能达到要求的,可以随时解聘,聘请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聘人也可辞聘并向有关部门申诉。解聘或辞聘都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第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酬金
 
  (一)研究生为导师从事“三助”工作的酬金,由导师从导师负责的业务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二)担任学校基础课程的助教工作的酬金,由聘用单位提出工作量的数量或安排的任务书,经教务处审核,酬金标准按照助教超课时标准执行,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核发。
 
  (三)担任行政管理或其它管理工作的酬金,由聘用部门依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核,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比照本科生勤工助学标准核发。
 
  第九条 为使研究生得到更多的工作锻炼机会,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地给研究生创造“三助”工作机会,在每学期结束前向研究生公布下学期“三助”工作项目(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和要求)。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本校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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