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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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不含省立临床学院)可推荐有关专家参加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为了加强对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
  1.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岁。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有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
  4.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能独立主持具有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申报时应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用于培养每名博士生的科研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完成了一定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7.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撰写科技文章的能力。
8.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我校学科建设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二)硕士生导师
  1.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岁。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主持具有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有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4.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一定的科研任务。申报时应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厅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用于培养每名硕士生的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
  5.完成了一定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教学工作,且教学质量较好。有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6.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撰写科技文章的能力。
7.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我校学科建设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第三条 导师评聘程序
  1.按照我校工作时间安排,申请人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同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证书、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下达批文复印件,经我校相关学科负责人同意推荐,报所在临床学院(教学医院)。
  2.各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在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中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
  3.学位办公室按照我校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聘。
  4.研究生导师资格须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 导师的管理
  1.各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的研究生导师的管理部门为本院的科教(医务)处(科、办)。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研究生学院。
  2.研究生导师能够按照我校的各项规定履行职责,能服从学校和相关学院对导师的管理,能与学院及相应的二级学科建立可靠的联系,必须有一位本学科的校内联系人(副教授职称以上)。一般不再在其他单位兼任研究生导师。
  3.在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期间,其在指导我校研究生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归安徽医科大学所有(成果和论文第一单位应署名安徽医科大学)。
  4.为了提升各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的师资队伍水平,各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的博士生导师仅限于招收本单位的报考人员,各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的硕士生导师以培养本单位的人才为主。
  5.研究生进入科室培养阶段后,导师一般不宜长期(半年以上)出国,短期出国期间要安排好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6. 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按期完成培养任务,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应停止其指导教师资格。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必须重新申请。
 
  第五条 其它
  1.遴选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日程每年由校学位办公室发布通知。
  2.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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