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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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培养费开支标准与范围
  (一)研究生培养费为每生每年1000元。研究生培养经费,均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的“高等学校经费”内,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二)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由研究生处和学院共同管理,其中每生每年100元由研究生处管理,其余900元由各学院管理。
  (三)由学院管理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每个硕士研究生必须预留1800元作为毕业时学位论文的评审费和答辩费。因此三年期间可用于研究生个人报销的经费总额为900元。经费使用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
  (四)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范围:
  1.由研究生处管理的经费主要用于全校性研究生学术报告和全校性研究生集体活动等。
  2.学院管理的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生学习和研究有关的开支,如撰写学位论文的部分费用,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和资料;研究生参加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田野调查等费用;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聘请校外专家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刷、答辩所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研究生到外埠参加有关会议、进行调研的有关费用。
  (五)研究生到外埠参加有关会议、进行调研,以及为完成学位论文到外地调查和收集资料等活动,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在不超过经费使用额度的前提下,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其余部分学生自理。
  (六)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不论聘请专家人数多少,按学位论文份数计付酬金,即评审学位论文每份付酬金200元。对参加论文答辩的委员的酬金按实际参加答辩学生的人数多少而定。受聘外埠人员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以及受聘人员的酬金,均由学院所管研究生培养费内开支。校内有关人员,参加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其酬金与外聘人员相同。
  三、研究生培养费的开支、报销由对应的经费管理部门办理,报部门领导审批,超过3000元的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6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05级以前的仍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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