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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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经济负担,使他们安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分为困难补助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两种。
  第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来源: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中按规定提取部分中的10%;社会各界的资助。
  第四条 困难补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由研究生处掌管使用。
  第二章  困难补助
  第五条 我校在籍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 请困难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子女;
  (二)已婚研究生其配偶无工作,家庭负担重,难以支付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
  (三)同等情况下,优先补助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六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与评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情况、申请特困补助的理由)和提供有关证明(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以及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两级家庭实际情况证明材料),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班委会通过调查,了解该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平时生活消费及收支情况,提出意见,报教学学院。
  (二)教学学院进行综合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进行全面审核,确定享受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困难补助比例控制在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10%以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八条 困难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六月进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名单及金额,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第九条 凡我校在籍研究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出现的临时性的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家境贫寒,遇到天灾或临时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家庭经济来源,造成学习困难;
  (二)研究生生病住院治疗,发生临时性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原因)和提供相应的证明(临时困难涉及的相应部门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核实并确定补助
  金额。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每生每学期控制在100-300元,有特殊情况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在德、智、体等方面不求上进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事故所产生的生活困难;
  (四)平时有抽烟、酗酒及高消费行为者;
  (五)品德不端,道德败坏者;
  (六)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给予困难补助或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的研究生,若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或用补助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者,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一年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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