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易混错知识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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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易混错知识点集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
(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
(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
(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编辑:四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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