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基础课(刑法学)试题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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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基础课(刑法学)试题及其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 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A、 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
A、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 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
A、 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
A、 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
A、 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9、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
A、 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11、齐某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
A、 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A、 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B、 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
C、 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
D、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
13、连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 )
A、 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 D、相加原则
14、纪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请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纪某的行为( )。
A、 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属于毒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C、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D、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15、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的追诉期限内( )。
A、 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16、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
A、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伪证罪 C、诈骗罪的共犯 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7、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罪,神志模糊,躺的马路边,旁边放着一只皮包。王某就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僻静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
A、 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18、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 )
A、 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9、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
A、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 B、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
C、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 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
2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 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的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 )。
A、 必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简单共犯 D、复杂共犯
22、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23、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
D、坚持罪过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24、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包括( )
A、 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某甲 B、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某乙
C、因贩卖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某丙 D、因构成累犯而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某丁
25、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 )
A、 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之后,随即用该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千元的手表
B、 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与别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千元的大衣穿走
C、 张某在商店购买手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千元的真首饰调换
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元的海洛因拿走
三、简答题:26、27两小题,每题5分,共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四、辨析题。28、29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8、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9、请对”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30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0、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六、案例分析题:31小题,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1、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D 5、A 6、B 7、D 8、D 9、C 10、B
11、D 12、B 13、C 14、C 15、B 16、A 17、B 18、D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
21、BD 22、BC 23、ABC 24、AD 25、ABCD

刑法简答题答案:
26、教唉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27、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健是:(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待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刑法辨析题答案:
28、(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汉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29、(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刑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3)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没有被法院实行判处刑罚,包括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情形以及免除处罚的情形。

刑法法条分析题答案
30、(1)本条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状是叙明的罪状;(2)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此罪。实践中主要是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31、(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
(2)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一种牵连犯的情形。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法,那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案例中所说的情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甲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丁二人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人罪行的情况,并且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主犯,还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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