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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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加强研究生的学风建设,确保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坚持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二)真实记录原始实验数据, 毕业离校时全部移交给导师;
  (三)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 在课程论文、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 应明确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
  (五)任何以广西师范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 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六)监督、检举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七)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纸质、网络以及其它介质上登载的论文成果、研究数据、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等);
  (二)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三)隐瞒不利数据或前人所做的工作,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四)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
  (七)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八)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九)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等;
  (十三)在各类考试考核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十四)在各类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十五)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十六)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七)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八)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违规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处理:
  (一)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若情节轻微,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延缓答辩、将其相应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相关奖项、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除给予上述相应的处理之外,还将根据《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予以纪律处分。
  (三)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经查实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各类研究生。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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