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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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三助”活动(“三助”即助理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赣南师范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它证件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在业务、健康复查中有不合格者;
  (二)经审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五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二)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需附医院诊断证明书交研究生处,经学校医院复查与审核后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并缴纳学习费用,缴费后凭计财处缴费收据到所在教学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习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不予注册。
  注册不得托他人代办,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学院和导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各教学学院应在开学一周内将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报学校研究生处。
  已取得学籍研究生因中途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变动所发生的学费退费、收费变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向所在教学学院请假;因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凭医院证明委托同学代为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请事假,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教学学院批准,特殊情况需请假一周以上者,应由导师、所在教学学院审批,研究生处、报学工处同意后方可离校。请病假需凭医院证明。
  第九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正常教学时间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新生入学周、政治活动和考试期间旷课一天,按旷课五学时计;撰写学位论文期间,研究生应经常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未经导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否则作旷课论处,每天按五学时计。
  第十条 研究生因学习或科研需要外出访学、做实验或调研时间一周以上,需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外出、实验或调研申请表》,经导师、教学学院、研究生处、学工处批准后方可外出。具体按《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外出访学、调研或实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各门课程均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任课教师应做好考勤记录备查,并及时上报各教学学院和研究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探亲。研究生的出国进修、留学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类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学位课程可以申请重学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结束课程学习、完成开题报告后,学校要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政治品德、学习情况与科研能力。具体按《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根据《赣南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申请学位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实行以3年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践等环节,学业成绩优秀,并完成学位论文,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在校总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应在所在专业的同年级的前30%以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研上有重要创新;
  (二)在本专业国家级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不含录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刊物(不含本校学报)正式发表(不含录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二篇(本人为第一作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学,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同时必须在答辩前一个半月将论文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组织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明显成绩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不得超过一学年,即在校学习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四年,否则按肄业或结业处理。延长期的所有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在校内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原专业、所在教学学院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专业与拟转入教学学院的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在教学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所在教学学院应协助学校与拟转入的单位进行联系,在征得拟转入单位和拟转入单位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申请,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教学学院、专业和导师的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下列原因,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医院诊断患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者;
  (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拟超过4周者;
  (三)申请停学创业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单》(因病休学还要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休学的建议),由导师、所在教学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且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满一学年,经学校医院诊断,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者回家修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前,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其毕业年限按休学时间顺延。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非因病休学者须提供休学期间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15天内(含15天)没有提出复学申请者;
  (二)一学期内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经补考不合格、申请重学后考试仍不合格者;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归者;
  (七)逾期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均应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表》,指导教师及所在教学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退学后的安排和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委托代培生和定向培养生一律退回委托单位和定向单位;
  (三)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原则上向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推荐就业,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三个月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下一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退学的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具体按本规定第十章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退学、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硕士研究生,经过民主评议,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按《赣南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符合《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工作暂行细则》条件者,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习不到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地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或作废申明,研究生处核实,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2007年9月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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