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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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研字030号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一次中期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情况及科研工作能力进行分流:
  1、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
  ①思想品德差;
  ②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
  ③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
  第二条 研究生第四学期学习结束时(六月底),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及《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并于放假前交所在二级学院(系、所)。
  第三条 二级学院(系、所)于每年七月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核,审核的内容和方式包括:
  1、全面审查该生入学以来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参加科学研究所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
  2、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的范围应覆盖本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科研能力。考核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等,采用何种方式,各学科、专业方向可根据各自的特点而定。
  第四条 考核小组根据全面审查及综合考核的情况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该生是否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或终止学习的建议,填入《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第五条 二级学院(系、所)行政会议根据每一位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及考核小组的建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中期考核的工作应于七月中旬结束,各二级学院(系、所)应于七月下旬将本单位的考核结果及研究生的《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对需作终止学习处理的研究生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可以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研究生方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八条 作终止学习处理的研究生回生源所在地联系安排工作,并发给肄业证书。对被终止学习的研究生,该学期结束前必须离校。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办理。2004年3月学院颁布的《广西艺术学院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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