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2004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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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2004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杭州商学院 04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A 卷)
招生专业:诉讼法
考试科目:诉讼法学
考试时间:3 小时
一、判断分析题(每题 6 分,共 60 分)
1、某县法院对甲涉嫌抢夺罪一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甲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甲因突发疾病死亡,县法院
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3、公、检、法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
居住,并由决定机关负责执行。
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
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就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6、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属于行政合理性范畴,人民法院无审判权限。
7、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其在检察院工作的哥哥可以接受他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8、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9、程序公正就是程序正义。
10、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因而行政诉讼活动属于行政司法权的运作。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 25 分,共 50 分)
1、某县检察院以陈某犯强迫卖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查明陈某强迫卖淫达
19 人次,遂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
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
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
问题:
(1) 县法院判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否错判?为什么?
(2) 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变管辖是否正确?为什么?
(3)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死刑违背了什么诉讼原则?
(4) 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作法是什么?
(5) 高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田静英,女,某村村民,16 岁,2003 年 2 月被当地次河派出所以卖淫为由传讯。派出
所在讯问完毕后让田静英在讯问记录上签了字,但并未马上放人,而是派人到田静英家对其
父田建龙说:“你的女儿有卖淫行为,如果你马上交纳 1000 元罚款,就将你女儿放回,否则
不放人。”田无奈交了 1000 元将女儿领回家中。但田静英回到家中即对父亲哭诉说:派出所
所说的卖淫一事根本没有,派出所民警葛某威胁说:“如果不承认,不签字就逮捕她”,她由
于害怕才最后签了字。田建龙听后异常愤怒,在咨询律师后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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