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贵州财经大学法学综合(民法、经济法)考研真题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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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题(共 6 小题,每小题 4 分,共 2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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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
- 答案解析: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或滥用权利。其核心要求包括:民事主体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隐瞒真实情况;履行义务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原则贯穿民事活动始终,既是行为准则,也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能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维护民事关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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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具有客观性,是现实存在的客观情况,而非主观臆想;二是具有法律关联性,能直接引发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性质可分为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死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和行为(如合同签订、侵权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民事法律事实是连接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桥梁,没有相应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便无法产生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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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 答案解析: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形,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基于该合理信赖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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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答案解析: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特征包括: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仅针对国家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调控与管理关系;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结合命令性、指导性、协商性等多种手段;法域属性的公私融合性,兼具公法(国家干预)与私法(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属性。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如财政法、税法)和市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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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 答案解析:消费者是经济法(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核心主体,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界定需满足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消费目的为 “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或商业活动;二是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经营需求购买商品或服务,不纳入消费者范畴。法律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如赋予其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法定权利,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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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 答案解析: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具有三个核心特征:主体为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后果具有危害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他人权益。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如 “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二、简答题(共 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4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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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特点。
- 答案解析: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核心特点:
- 调整对象的平等性: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这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的根本区别。
- 调整内容的财产性与人身性结合: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调整人身关系(如人格权、身份权),且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常相互关联(如夫妻财产关系基于婚姻身份关系产生)。
-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地位:意思自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如自主签订合同、选择遗嘱形式等,充分体现对民事主体意志的尊重。
-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民法上的责任以补偿性为主,即责任人需弥补受害人因侵权或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而非以惩罚为主要目的(区别于刑法的惩罚性),如侵权责任中的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等。
- 规范的任意性与伦理性: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如合同内容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同时,民法蕴含浓厚的伦理色彩,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体现社会道德对民事活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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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法上的形成权。
- 答案解析: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核心特征是 “单方意志决定法律关系变动”。我国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债权性质的形成权:
- 撤销权: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
- 解除权:如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可单方主张抵销。
- 物权性质的形成权:如所有权的抛弃权(所有权人单方放弃所有权,使所有权归于消灭)、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共有人单方主张分割共有物,使共有关系终止)。
- 身份性质的形成权:如婚约解除权(婚约关系中一方单方解除婚约)、收养关系解除权(符合法定条件时,收养人或送养人可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 需注意:形成权的行使通常受除斥期间限制,权利人需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且行使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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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请求权。
- 答案解析: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是物权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及特征:
- 主要类型:
-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要求承租人租期届满后返还房屋)。
- 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在物权行使受到他人不法妨害时,请求排除该妨害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邻居拆除影响房屋通风的违章建筑)。
- 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人在物权有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请求消除该危险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开发商加固可能倒塌的相邻建筑)。
- 核心特征:
- 依附于物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从权利,随物权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不能脱离物权单独转让。
- 行使无需过错:只要物权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无论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物权人均可主张(区别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以过错为前提)。
- 不适用诉讼时效:为永久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尤其是返还原物请求权)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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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答案解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干预、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 宏观调控关系:国家为实现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所形成的关系,如财政部制定财政预算与企业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央行调整利率与商业银行形成的金融调控关系。
- 市场规制关系:国家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形成的关系,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企业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的监管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企业并购形成的反垄断监管关系。
- 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进行管理所形成的关系,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形成的管理关系,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处置关系。
- 社会保障关系: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关系,民政部门与低保对象之间的社会救助关系(部分学说将其纳入社会法,但通说认为其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因涉及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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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法定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
-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要求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家电不存在漏电风险)。
-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如要求商家明示食品配料表)。
-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品种、规格,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服务(如商家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交易中享有公平交易条件,如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商家不得缺斤短两)。
-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赔偿)。
- 结社权: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通过集体力量维护权益。
-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如了解商品鉴别方法、维权途径等。
-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如商家不得歧视消费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 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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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企业社会责任。
- 答案解析: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社会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核心是实现 “经济责任” 与 “社会责任” 的平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对员工的责任:企业需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提供职业培训机会,禁止歧视、虐待员工。
- 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需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等权益,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不进行虚假宣传、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或服务及时召回或赔偿。
- 对环境的责任:企业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生产经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如达标排放污染物、采用环保生产技术、节约资源(水、电、能源)、回收处理废弃物,推动绿色生产、循环经济。
- 对社会的责任:企业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捐赠慈善资金、参与扶贫救灾、支持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同时,企业需遵守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纳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义务范畴。
三、论述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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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答案解析:“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物权变动中 “登记对抗主义” 的核心规则,主要适用于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物权类型,需从规则内涵、法理基础、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四个维度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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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内涵:
- 登记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当事人的合意(如抵押合同签订、地役权合同生效)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其效力具有局限性 —— 仅在物权人与处分相对人之间有效,若第三人出于善意(不知且无过失地相信物权未变动)与处分人进行交易,未登记的物权人不得主张该交易无效,也不得对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 例如: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的抵押权因未登记,不得对抗丙的所有权,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乙的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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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
- 维护交易安全:动产等物权的占有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可能不一致(如抵押的汽车仍由抵押人占有),第三人难以通过外观判断物权归属,登记可提供公开、明确的权利公示,未登记则缺乏公示,若允许未登记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将导致第三人交易风险过高,破坏市场信任。
- 平衡物权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登记对抗主义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又通过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则,限制未登记物权的效力,避免物权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合理信赖,实现 “意思自治” 与 “交易安全” 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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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物权类型适用登记对抗主义:需是法律明确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如《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地役权,不包括不动产所有权(采登记生效主义)。
- 第三人需为 “善意”:第三人主观上不知且无过失地相信物权未发生变动,若第三人明知物权已变动(如明知汽车已抵押给乙),或因重大过失未发现(如未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则不构成 “善意”,未登记物权可对抗该第三人。
- 第三人已取得物权或享有合理利益:第三人需通过合法交易(如买卖、赠与)取得物权,或享有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租赁权),单纯的债权人(如甲的普通债权人)不构成此处的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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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对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合法取得物权,其权利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未登记物权人不得主张第三人的权利无效,也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 对未登记物权人:物权人仅可向处分人(如抵押人、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要求赔偿损失),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体现 “登记与否影响物权的对抗效力,不影响物权的成立效力” 的核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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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其构成需满足四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具体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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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取得利益(获益要件):
- 获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财产或利益上获得增加,包括积极获益(财产数量的直接增加,如取得金钱、物品所有权,或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取得)和消极获益(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应支付的费用未支付、应承担的债务被免除)。
- 需注意:获益需具有财产性,非财产性利益(如精神满足、人际关系改善)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利益”;同时,获益需是确定的、现实的利益,而非预期的、可能的利益(如预期的继承利益未实现,不构成获益)。
- 示例:甲误将乙的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5 万元,甲取得的 5 万元租金属于积极获益;丙应向丁支付货款 10 万元,因丁的会计失误未要求支付,丙未支付货款属于消极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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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受到损失(损失要件):
- 损失是指他方当事人在财产或利益上遭受减少,同样包括积极损失(财产数量的直接减少,如金钱被他人取得、物品所有权丧失)和消极损失(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如应获得的租金未获得、应取得的债权未取得)。
- 损失与获益需具有 “对应性”,即一方的获益直接源于他方的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若获益与损失无关联(如甲因彩票中奖获益,乙因投资失败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 示例:上述甲收取乙房屋租金的案例中,乙因房屋被出租本应获得的租金未获得,属于消极损失;若甲误拿乙的手机使用,乙丧失手机所有权,属于积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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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要件):
- 因果关系是指一方的获益直接导致他方的损失,即获益是损失的原因,损失是获益的结果,二者为同一法律事实的两个方面。
-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 “直接因果关系说”,即获益与损失需通过同一事实发生,无需考虑获益方的主观过错,即使获益方对因果关系的发生无过错(如误收他人款项),只要获益与损失直接关联,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 反例: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丙因嫉妒乙,偷偷将电脑损坏,乙的损失(电脑损坏)与丙的获益(无获益)无因果关系,甲的获益(货款)与乙的损失(支付货款)有因果关系,但属于合法买卖合同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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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益没有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要件):
- 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指一方获益缺乏合法的基础,包括 “自始无法律根据”(如误付金钱、错拿物品,从一开始就无合法依据)和 “嗣后无法律根据”(如原本有法律根据,后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消灭,如合同被撤销后,已受领的给付丧失法律根据)。
- 需排除 “有法律根据” 的情形,如基于合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取得货物所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基于法律规定(如继承取得遗产、侵权赔偿取得赔偿金)、基于道德义务(如赠与、赡养),这些情形下的获益均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 示例:甲因错误认识,向不欠自己钱的乙支付 1 万元,甲的支付行为自始无法律根据,乙取得 1 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丙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向丁交付货物后,合同因欺诈被撤销,丁取得货物的法律根据消灭,属于嗣后无法律根据,丁需返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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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排除情形:
- 即使满足上述四要件,若存在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给予扶养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如明知不欠他人钱仍支付)、不法原因给付(如支付赌债),这些情形下,给付方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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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案例分析题(共 18 分)
案例背景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卖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三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于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一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于是,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交给代售点拍卖。该手表后来被 A 以拍卖价买下。
问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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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什么?
- 答案:有效。
- 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若受让人(丙)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财产已交付(或登记,动产为交付),则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乙虽为手表的保管人(无处分权),但丙 “不知情”(善意),且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乙无处分权,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处分权欠缺的影响(区分 “债权行为” 与 “物权行为”,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效力独立于物权变动),因此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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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为什么?
- 答案:可以。
- 解析:丙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取得手表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动产善意取得需满足四个条件:①出让人(乙)无处分权;②受让人(丙)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④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乙是保管人(无处分权),丙 “不知情”(善意),乙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隐含支付合理对价,案例未明确否定则推定合理),手表作为动产已交付给丙,因此丙可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甲(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丙返还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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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为什么?
- 答案:可以。
- 解析:丙已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手表所有权,成为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对手表进行处分(包括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丙将手表赠与丁,是有权处分行为,且赠与合同有效,手表已交付给丁,物权变动完成,因此丁可基于丙的有权赠与取得手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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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无人认领后,谁获得所有权?为什么?
- 答案:国家。
-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案中,戊偷走丁的手表后遗失,申捡到后交至派出所,派出所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符合 “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 的法定情形,因此手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丁(原所有权人)因未在招领公告期间认领,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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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最终获得所有权?
- 答案:A。
- 解析:国家取得手表所有权后,派出所依照规定将手表交代售点拍卖,拍卖是国家对所有权的合法处分行为。A 通过拍卖程序以合理价格受让手表,且手表已交付给 A,属于合法的所有权转移,因此 A 最终获得手表所有权,该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主张权利。
五、备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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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真题,聚焦核心考点:通过考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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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体系,强化法理理解:法学综合(民法、经济法)知识点繁杂,需按 “部门法 - 核心制度 - 构成要件 - 法律后果” 的逻辑构建知识框架,如民法中 “物权请求权” 需关联 “物权保护”“诉讼时效”,经济法中 “生产者义务” 需关联 “产品责任”“消费者维权途径”,避免孤立记忆,通过法理理解提升知识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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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案例分析,提升实务思维:案例分析题是法学综合的难点,需结合真题案例总结答题步骤(如 “先判断法律关系→再分析法律依据→最后得出结论”),重点训练物权变动、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等案例的分析能力,同时关注《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新规定,确保答案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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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答题表述,突出专业性:答题时需使用法言法语(如 “善意取得”“无法律根据”“物权请求权”),结构清晰(分点论述,每点包含 “观点 + 法律依据 + 案例结合”),参考真题高分答案的表述方式,避免口语化,确保答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逻辑严谨、论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