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义(例外模式)
意思主义指物权变动仅需 “债权合意” 即可发生效力,无需公示,登记或交付仅为对抗要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民法典》第 333 条、第 335 条),合同生效即设立或转让,登记对抗第三人;②地役权的设立(《民法典》第 374 条),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③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民法典》第 403 条),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例如,甲为乙设立地役权(允许乙使用甲的土地通行),合同生效时乙取得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甲将土地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可禁止乙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