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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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为了更好地把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质量关,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范围
  (一)全部博士学位论文;
  (二)按规定程序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指定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检查办法
  (一)对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由研究生院组织5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作为论文质量检查的结果。
  (二)对硕士学位在校学位评定会上讨论通过后进行抽查,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确定抽查硕士论文清单,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双盲”方式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每篇硕士学位论文由2位专家评阅)。
  (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国务院学位办或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估检查。
  三、对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由研究生院聘请有关专家按评价指标对学位论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为:选题与综述(20%)、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30%)、科研能力与创造性(40%)、写作能力(10%)。评价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博士学位论文,若综合评价有两位及两位以上专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认定该博士学位论文不合格。对硕士学位论文,若综合评价有两位专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认定该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如果有一位专家评价为不合格,另一位专家评价为合格或合格以上,则再送交一位专家评阅,若评价不合格,则认定该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
  (三)博士学位论文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
  (四)学位论文抽查的结果由研究生院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正式通知抽查所涉及的学位授权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各院(系)主管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详细结果。
  (五)已获学位的论文经抽查被评阅专家确认为抄袭、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的严重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学校将取消已授予该论文作者的学位资格。
  (六)对在国务院学位办、湖南省学位办和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论文,研究生院对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对该导师在下一年度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检查。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三年内如有两人次及以上论文质量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该指导教师招收研究生资格三年。
  (七)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是考察学科建设、评估研究生招生规模与培养质量、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教师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湖大研字[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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