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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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他们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资金来源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资金来源根据省属全日制普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定额及助学金补贴标准确定。
  二、普通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普通奖学金的变动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以下处分者,自处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停发部分或全部普通奖学金:
   1.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分别停发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3.受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的,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2.办理休学的,在休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休学起始日期以学校同意其休学日期为准;
   3.申请延期毕业的,延长学习期间(超过三年的部分)不发普通奖学金;
  
   4.因故退学的,从退学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毕业、结业、肄业的,从学校批准日期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公派出国的,在公派出国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四、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硕士生及其它非在职人员)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85元。
  (二)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0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25元。
  (三)普通奖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2、8月不发)。
  (三)普通奖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2、8月不发)。
  
(三)普通奖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2、8月不发)。
 
  五、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两周内填写《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系(入学前已参加工作的还应附原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或有关工龄和止薪日期的证明)。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且在校学习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的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各系对硕士研究生基本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审核表》,连同硕士研究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处,各系审核工作应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
  
  (三)研究生处复核汇总后,按月造册到财务处办理,普通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入研究生建行借记卡。
  (四)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若有变动,所在系应及时书面通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送交财务处办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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