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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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育硕士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学术指导,学校设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研究生处及各培养单位分管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领导、驻地教育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具有丰富教育理论和实际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研究生处。
各学科领域所在系须指定一位领导全面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XX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
 
  2.学位点建设与培养管理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本专业学位各学科领域(方向)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指导本专业学位各学科领域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组织各学科领域导师和任课教师的进修与培训;召开全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研讨会,评审表彰本专业教学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开展本专业各学科领域培养和教育工作考核。
  研究生处是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科领域所在系是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管理实体单位,负责指导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审核与推荐、专业课程教学、学位论文评审与学位论文答辩、教育硕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期间学习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条教育硕士招生
  按学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招生。
  第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 师资队伍
  1.为满足教育硕士培养工作对教师在数量与质量上的需求,各学科领域所在系需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硕士生导师及任课教师队伍。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教师由校内教育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两部分构成。
  3.教育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高校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由教育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5.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以创新团队形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依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订执行。
  2.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以培养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出发点。
   (2)以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各学科领域的特点,充分体现各学科领域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尽量突出本学科领域的优势和特色。
   (3)充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在注重基础理论培养的同时,突出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理论或管理理论,分析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
   (4)积极吸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的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在培养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优化培养过程。
   (5)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和检查。
  3.教育硕士专业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由所在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制订,经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4.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育与科研实践、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
 
  第六条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1.根据学生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灵活性的培养方式,加强课程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含休学、延期毕业等)为2—4年,如果国家有新的要求,学校将根据情况另行调整。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教育硕士生导师与兼职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的方式进行。各学科领域应成立导师组,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研究和指导。
  3.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 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和课题研究计划。
  4.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教学实践效果,教育硕士以课题小组(3-5人组成)的形式开展基础教育类课题研究,参加中小学教学实践。
5.强化实践环节,加强学生教育技能的培养,充分利用创新实验区平台,为教育硕士顶岗实习创造条件。
 
  第七条 课程设置与教学
  1.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设置,要切实保证教育学科专业课程与学科专业课程的合理比例。课程类型一般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等,培养计划的总学分不得低于36学分。
   (1)学位基础课(6门12学分)
   学位基础课原则上按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课程设置。
   (2)专业必修课(4门10学分)
   专业必修课应设置与基础教育教学有密切联系或相关的课程,设置能加强、扩展或更新研究生学科专业知识的课程。
   (3)专业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
   专业选修课应设置能开拓研究生教育专业与学科专业知识视野,能帮助研究生了解基础教育和解决教育改革中的问题的课程;应注意设置通识教育课程。
   (4)实践教学(8学分)
   教育硕士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实践形式,其中到中小学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
 
   (5)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补修课程是为弥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存在的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某些缺陷而设置的本科层次课程,主要针对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后,应至少补修3门教师教育课程(如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跨专业毕业生入学后,至少补修2门学科专业基础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6)为拓宽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知识面,研究生经导师同意选修的个人培养计划外的其它课程为任意选修课,取得的成绩可以列入成绩总表,但不计学分。
   2.课程教学应紧密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实践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各学科领域应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交流及案例库的建设。要重视开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有效教育资源。要重视引导研究生运用所学理论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进行反思性研究,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管理改革实践。
   3.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具体考核方式、要求参照《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执行。学科领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应加强考勤工作,对于每门课程缺勤率超过1/3课时数的研究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4.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撰写,经本学科领域导师组集体讨论,提交系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5.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教育见习一般应安排在第二或第三学期,使教育硕士生能尽早深入了解中小学教育实际,为教育硕士选题和课题研究奠定基础;教育硕士生申请毕业答辩前必须完成教育实习。
 
  第八条 中期考核
   1.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课题阶段进展情况、实践环节、论文发表及获奖情况、导师评价等。
   2.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至少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20学分课程学习任务;课题研究按计划开展,阶段进展顺利,已进入实践基地实践。
   3.中期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考核不合格者,须延期一年毕业。考核内容、等级和程序等可参照《漳州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工作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包括选题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结题、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
   2.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选题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教学与管理实际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
   3.学位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运用现代教育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并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和方法。
   4.论文形式可采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和课题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但论文格式需符合规范,论文格式可参照《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5.教育硕士研究生在选定导师后,应在校内教育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初拟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入学后三个月内递交课题研究计划到研究生处备案。各系应根据学生实际,将相近选题范围的教育硕士生组成课题组(3-5人),开展课题研究。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递交课题研究进展报告。
   6.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以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为基础开展,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等参照《漳州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
 
   7.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建立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教育硕士生需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课题结题和学位论文的撰写,方可申请如期答辩。
  学校成立教育硕士课题鉴定和论文评审专家组,对课题是否按计划完成研究,达到预期目标做出鉴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意见,两方面都合格者方能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其它要求参照《漳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 他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与管理工作参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本规定自2011级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校内各单位:
   《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修订稿)》经2011年6月24日召开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届学位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师范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全日制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修订稿)
  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育硕士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学术指导,学校设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研究生处及各培养单位分管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领导、驻地教育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具有丰富教育理论和实际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研究生处。
各学科领域所在系须指定一位领导全面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XX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
 
  2.学位点建设与培养管理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本专业学位各学科领域(方向)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指导本专业学位各学科领域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组织各学科领域导师和任课教师的进修与培训;召开全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研讨会,评审表彰本专业教学与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开展本专业各学科领域培养和教育工作考核。
  研究生处是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科领域所在系是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管理实体单位,负责指导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审核与推荐、专业课程教学、学位论文评审与学位论文答辩、教育硕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期间学习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条教育硕士招生
  按学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招生。
  第三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 师资队伍
  1.为满足教育硕士培养工作对教师在数量与质量上的需求,各学科领域所在系需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硕士生导师及任课教师队伍。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教师由校内教育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两部分构成。
  3.教育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高校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由教育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完成。
5.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以创新团队形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依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订执行。
  2.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以培养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出发点。
   (2)以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各学科领域的特点,充分体现各学科领域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尽量突出本学科领域的优势和特色。
   (3)充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在注重基础理论培养的同时,突出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理论或管理理论,分析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
   (4)积极吸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的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在培养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优化培养过程。
   (5)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和检查。
  3.教育硕士专业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由所在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制订,经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4.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育与科研实践、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
 
  第六条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1.根据学生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灵活性的培养方式,加强课程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含休学、延期毕业等)为2—4年,如果国家有新的要求,学校将根据情况另行调整。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教育硕士生导师与兼职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的方式进行。各学科领域应成立导师组,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研究和指导。
  3.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 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和课题研究计划。
  4.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教学实践效果,教育硕士以课题小组(3-5人组成)的形式开展基础教育类课题研究,参加中小学教学实践。
5.强化实践环节,加强学生教育技能的培养,充分利用创新实验区平台,为教育硕士顶岗实习创造条件。
 
  第七条 课程设置与教学
  1.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设置,要切实保证教育学科专业课程与学科专业课程的合理比例。课程类型一般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等,培养计划的总学分不得低于36学分。
   (1)学位基础课(6门12学分)
   学位基础课原则上按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课程设置。
   (2)专业必修课(4门10学分)
   专业必修课应设置与基础教育教学有密切联系或相关的课程,设置能加强、扩展或更新研究生学科专业知识的课程。
   (3)专业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
   专业选修课应设置能开拓研究生教育专业与学科专业知识视野,能帮助研究生了解基础教育和解决教育改革中的问题的课程;应注意设置通识教育课程。
   (4)实践教学(8学分)
   教育硕士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实践形式,其中到中小学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
 
   (5)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补修课程是为弥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存在的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某些缺陷而设置的本科层次课程,主要针对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后,应至少补修3门教师教育课程(如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跨专业毕业生入学后,至少补修2门学科专业基础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6)为拓宽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知识面,研究生经导师同意选修的个人培养计划外的其它课程为任意选修课,取得的成绩可以列入成绩总表,但不计学分。
   2.课程教学应紧密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实践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各学科领域应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交流及案例库的建设。要重视开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有效教育资源。要重视引导研究生运用所学理论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进行反思性研究,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管理改革实践。
   3.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具体考核方式、要求参照《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执行。学科领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应加强考勤工作,对于每门课程缺勤率超过1/3课时数的研究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4.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撰写,经本学科领域导师组集体讨论,提交系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5.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教育见习一般应安排在第二或第三学期,使教育硕士生能尽早深入了解中小学教育实际,为教育硕士选题和课题研究奠定基础;教育硕士生申请毕业答辩前必须完成教育实习。
 
  第八条 中期考核
   1.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课题阶段进展情况、实践环节、论文发表及获奖情况、导师评价等。
   2.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至少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20学分课程学习任务;课题研究按计划开展,阶段进展顺利,已进入实践基地实践。
   3.中期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考核不合格者,须延期一年毕业。考核内容、等级和程序等可参照《漳州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工作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包括选题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结题、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
   2.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选题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教学与管理实际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
   3.学位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运用现代教育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并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和方法。
   4.论文形式可采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和课题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但论文格式需符合规范,论文格式可参照《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5.教育硕士研究生在选定导师后,应在校内教育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初拟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入学后三个月内递交课题研究计划到研究生处备案。各系应根据学生实际,将相近选题范围的教育硕士生组成课题组(3-5人),开展课题研究。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递交课题研究进展报告。
   6.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以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为基础开展,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等参照《漳州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
   7.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建立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教育硕士生需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课题结题和学位论文的撰写,方可申请如期答辩。
  学校成立教育硕士课题鉴定和论文评审专家组,对课题是否按计划完成研究,达到预期目标做出鉴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意见,两方面都合格者方能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其它要求参照《漳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 他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与管理工作参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本规定自2011级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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