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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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研究生重修课程的管理,根据《济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课程重修做如下规定:
  一、重修组织
  1、研究生课程学习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该课程学分者;
  (2)未经研究生处批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录者;
  (3)其它原因未取得课程成绩者。
  2、研究生认为课程考核成绩不理想的,也可申请重修。
  3、每学期第一周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情况,核查确定重修名单,并及时通知研究生导师及其本人。
  4、研究生导师应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习状况,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制订课程学习和重修的具体计划。
  5、每学期第2周为集中办理重修手续的时间,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重修申请上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批准,逾期不予办理。
  二、教学安排
  重修的研究生随下年级研究生一起上课、考核。
  三、教学管理
  1、研究生处及有关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重修环节的教学管理,确保研究生课程重修环节的顺利进行。
  2、重修研究生应按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3、任课教师对重修研究生重修课程的考核,必须与正常修课的研究生一起同卷同标准评定成绩。
  4、重修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按实际成绩登录;若同一门课程该研究生有两个合格成绩的,只登录最高成绩。
  5、研究生因重修而不能如期毕业,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四、研究生课程重修实行缴费重修制,费用标准按进修研究生课程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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