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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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学校章程,规范管理行为;注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济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业务、身体健康和报名资格复核等。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济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二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病假(需有学校医院证明)、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病假、事假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外出访学、查阅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不按时备案者,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培养计划以外的因公外出,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未经研究生处批准,培养单位和导师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境)。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论,并根据《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应的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必须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公共学位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程的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及其它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须按百分制。学位课程以70分以上为合格,其它课程和培养环节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取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并参加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凡一门课程请假学时数超过四分之一、旷课学时数超过六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能单独或提前考试。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确需到他校选修课程,应事先列入本人培养计划,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
  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和拟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符合拟转入专业录取条件,学校主管校长批准,行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协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然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厅行文商转入地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
  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2-5年。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6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延长期内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培养费及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学治疗,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非健康原因申请休学,应填写相关表格,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已婚女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生育。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生育,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治疗,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办理相应手续,报研究生处批准。因病休学期满复学者需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参加某个培养环节者;
  (四)在校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凡因上述(一)--(七)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应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研究生所在学院要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报研究生处,在学校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布两周,视作已通知本人。
  退学决定书应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做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
  (一)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其毕业时所在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三)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等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家长或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负责领回,其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取消学籍,由所在学院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环节,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经导师推荐,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学期。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结业的研究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坚决予以清退,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的就业和派遣,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学校给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到有关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依照《济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依法治校委员会,吸收研究生参与该委员会,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研究生组织及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助教、助研、助管及其它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三助”及其它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和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在正常教学活动之外出现的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学校对特别优秀者推荐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结合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申诉程序和时限按照《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按照《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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