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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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业

法学、法学理论    代码:030101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
二、研究方向及简介
1、法理学
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2、法社会学
以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揭示社会关系对法律的制约,法律对社会的改变程度,法律运作受到哪些因素制约。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中外法学比较、法理学专题、立法与司法,社会运行与控制等具体内容,并掌握社会调查的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
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及思想演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方法论;研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研究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对法律的探索及法律思想;找寻新世纪新时代向马克思法学提出的新挑战,进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更新传统法学理论,逐步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
三、学习年限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按退学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分最低要求达到32学分。学分分配:课程30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10学分,学科基础课6学分,专业课8学分,选修课6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科研实践1学分。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详见教学进度表)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以1年半为准。秋季学期与本科第1、2学期相对应;春季学期与本科第3学期相对应。理论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2、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院、跨年级选修与本专业有关的研究生课程,并计入选修课学分。
五、补修课程
以同等学力入学和跨学科考入的学生,必须补修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五门以上,补修课程不计入学分。其中,法理学和民事诉讼法学为必选课程,其他在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中任选三门以上。
六、培养方式与方法
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并设立硕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其他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实行导师个人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学术团队作用的培养机制。
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以教师教学与引导为主,以奠定研究生良好的理论基础;方向选修课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取启发式、研讨式教学。研究生参加一定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并结合教学实践,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研、对前沿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的研讨,加强对研究生自学能力、科研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七、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
1、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1)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等形式进行。
2)选修课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以撰写课程论文为主,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3)实践课程以考查的方式进行,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立法方案的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2、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一门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
(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末进行,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科研能力等,并提出是否可以继续培养的建议。考核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合格。考核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政治方面考核。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作出评定。
2、业务方面的考核。
1)检查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
2)组织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采用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3)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结合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组织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方面综合评定。
3、身体健康的考核。
中期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依据。
八、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学术活动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教学、科研实践环节,教学、科研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分别记1学分。
(一)科研实践
1、参加导师或导师指定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完成《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中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二)教学实践
1、辅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
2、参加本科生课堂教学环节,如助课、答疑、辅导等。
3、指导本科生的社会实践。
(三)学术活动
1、在校期间,应至少参加进行一次社会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2、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专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3、在论文开题后,根据自己研究的情况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
4、必须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对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也要积极参加。
九、学位论文工作
(一)论文选题要求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鼓励硕士生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二)开题报告
1、开题应在第二学年的秋季学期末完成,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不得少于1年时间。
2、开题报告内容包含与选题有关的文献综述(不得少于4000字)、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完成论文的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不得少于6000字)和参考文献。
3、开题答辩和论证。导师组应当公开组织答辩,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论证未能通过者应当重新选题并另行组织答辩论证。
(三)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于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检查。由导师组进行论文中期检查,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生范围内作论文阶段报告,主要汇报论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内容包括:1、与论文撰写有关的资料搜集整理情况;2、已有成果的综述;3、拟发表论文的情况;4、论文初稿的撰写情况。5、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按照《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规定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资料翔实、结构严谨、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
(五)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2、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科研成果达到要求,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开题报告论证,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3、本专业研究生必须认真阅读导师指定的文献,并根据导师的要求撰写读书报告,读书报告不得少于30000字。
4、学位论文至少要经过两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位校外专家)匿名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5、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十、教材及参考书目(含主要期刊文献)
(一)教材类
1.赵肖筠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4.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刘星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周永坤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金国、蒋立山:《新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二)专著类
1.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5.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1.王继军主编:《三晋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2.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3.吕世伦主编:《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付子堂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5.时显群著:《西方法理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6.季卫东著:《正义思考的轨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杨仁寿著:《法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0.[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修订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6.[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7.[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导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8.[德] 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美]罗斯科·庞德著,余履雪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0.[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1.[英]韦恩·莫里森著,李桂林等译:《法理学:从古稀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三)期刊文献
1.何勤华:“‘浅论法学’一词的起源和流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2.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
3.苏力:“面向中国的法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4.高鸿钧:“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5.刘岸:“法律关系的概念分析”,载《法大评论》2003年第2期。
6.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7.张志铭:“法律关系纵论”,载《法理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张永和:“血缘身份和契约身份”,载《思想战线》,2005年第1期。
9.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构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0.郝铁川:“构建和谐本位的法治社会”,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
11.郑江平:“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载《理论与改革》2003第2期。
12.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3.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区别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4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15.何勤华、葛洪义等:“法学家眼中的和谐社会”,载《法学》2005年第5期。
16.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
17.      韩大元、刘松山:“论‘基本法律’概念、性质和效力”,载《法学》2003年第4期。
18.    汪习根:“公法与法治——公、私法定位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19.      周旺生:“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20.      何国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视野中的理性法和实践法”,载《中山大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1.      徐东礼:“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观”,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2.      王颖:“对依法治国法制思想的历史审视——平沈志光的《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研究》”,载《法学》2003年第5期。
23.      李松龄:“权利平等规则的产权与效率——马克思主义公平效率观的产权分析”,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5期。
24.      张清:“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25.      李日明:“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及其当代价值”,载《人文杂志》2004年第4期。
26.      龚廷泰:“列宁《哲学笔记》中的法哲学思想论述”,载《法学家》2004年底3期。
27.      于向阳:“从法制到法治——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
28.      沈志光:“邓小平法制思想论略”,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29.      李秀娜:“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战略构想”,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0.      蔡伟:“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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