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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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专业管理办法

主辅修制是指普通本科生在校修读主修专业(入学时录取的专业或经学校批准调整后的专业)的同时,根据自身能力和兴趣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已修读某一本科专业的本科生,修读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本科专业)课程的制度,能拓宽学生专业知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复合型的应用人才。为了规范辅修双专业的管理,根据《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甘农大发[2007]147号)和《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甘农大发〔2006〕12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双专业设置条件
  1、辅修双专业必须是我校已招生的专业。
  2、具备开办辅修双专业所需的师资、教学实验(习)条件等。
  3、开办的辅修双专业,应是社会急需的专业,就业前景较好,有利于学科交叉,拓宽学生知识面。 
  二、辅修双专业申报程序
  1、开设辅修双专业的学院应在春季学期向教务处提交报告,并附修读条件、毕业条件、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辅修专业信息(专业名称、开办学院、修读主要课程、报名条件、招收人数、报名时间及地点等)。
  2、辅修双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符合该专业的相关要求。教学计划以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为主,并完成必要的实践环节,总分30-40学分。
  3、辅修双专业的教学计划,一般从学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执行到第六学期结束。
  三、辅修双专业修读条件
  1、修完一年级课程,且没有不及格课程记录和违纪处分者。
  2、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修读完辅修双专业全部教学内容者。
3、符合辅修双专业开办学院规定的修读条件者。
 
  四、辅修双专业报名
  1、学生应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报名申请,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辅修双专业申请表》(从教务处网页下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申请表交开办辅修双专业的学院审核,开办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2、取得修读辅修双专业资格的学生,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开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辅修双专业学费,学生注册后,不得自行退修。
  五、辅修双专业教学组织
  1、教务处负责下发辅修双专业教学任务,开办学院负责辅修双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
  2.辅修双专业的开班可以采取单独开班、插班旁听或自修辅导等方式,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原则上不单独开班。
3.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双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因课程教学时间冲突不能听课的学生,可以提出免听辅修双专业课程申请,并报开办学院批准,但学生必须通过该课程的考试,才可获得学分。
 
  六、辅修双专业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
  1、辅修双专业课程应严格按照辅修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考核。
  2、辅修双专业所有课程的考核与主修专业相同,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组织考试,并严格执行《甘肃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甘农大教字[2007]116号)的规定。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3、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若出现考试作弊、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达到学业警示条件或辅修双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等情况,即令其中止辅修。
  4、辅修双专业的课程成绩,由开设辅修双专业的学院记载,建立辅修双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并将所有修读辅修课程的成绩记入《甘肃农业大学辅修双专业学籍表》。
5、参加辅修双专业的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四年)内完不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2年。
 
  七、证书发放
  1、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学生,修读完辅修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达到辅修双专业毕业条件者,可颁发甘肃农业大学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
  2、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学生,但未修够辅修双专业总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未修满主修专业总学分而不能毕业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能获得其辅修双专业的毕业资格,所得辅修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
  3、每一届辅修双专业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开设学院须将所有学生的成绩登记、汇总、存档,并将辅修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成绩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颁发辅修双专业证书。
4、各学院需制作《辅修双专业证书发放登记表》,学生领取证书时须在登记表上签字。学生签字后的登记表原件交教务处备案,复印件由各学院保管备查。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起试行, 2006级以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原《甘肃农业大学辅修暂行办法》(甘农大发[1997]125号)自行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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