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经贸学院教材建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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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经贸学院教材建设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教材管理与教材建设工作,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管理类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所涉及的各类教材、教辅材料。
 
  二、工作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材管理与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简称“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贸学院),全面负责教材管理与教材建设工作。
 
  第四条教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贯彻实施学校教材工作方面的决议和各项管理措施。
 
  3、对各系教材选用的规范情况进行审核。
 
  4、对各系的教材征订质量进行监督。
 
  5、开展教材工作调研,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信息,为学院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和改革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6、结合我院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等教改项目的推进,有步骤地组织编写能充分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学大纲、讲义、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三、教材选用
 
  第五条选用教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具备正确的思想和观点,内容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符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
 
  2、有较强的教学适用性,充分体现学科专业特色,有助于学生学习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3、公共必修课、专业主干课应侧重选择具有权威性、学术性、稳定性并在国内具影响力的获奖教材和规划推荐教材。
 
  4、各门课程所选用教材应是近3年出版或新修订的教材。新兴学科、知识更新快、涉足学科前沿等专业主干课程的教材,应使用近3 年出版的新教材。
 
  5、教材选用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凡是无特色、重复编著的低质量一般性教材或自编教材,坚决不用。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和高质量的教材。
 
  6、教材选用情况是学院对各系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进行评的重要考核指标。选用教材要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按教学要求和特点精心遴选。
 
  第六条严格执行教材选用审批制度
 
  1、各系必须有专人(一般由系主任担任)负责组织教材的选用审批工作。
 
  2、任课教师从课程规格要求出发,严格按照选用教材的基本原则,选择教材并填写《教材选用审批表》。
 
  3、在任课教师选择的基础上,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并在《教材选用审批表》上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教材科。
 
  4、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教材选用审批表》(12份)进行审核后,1份备案作为订购教材的基本依据,另1份返回各系备查。
 
  第七条 凡属与选用教材的基本原则不一致的下列特殊情况,均须提前(预订教材前2个月)填报《教材选用审批表》,经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实施。
 
  1、因没有与课程规格一致的权威性推荐教材,任课教师提出改用相关一般性教材。
 
  2、因没有与课程规格一致的权威性推荐教材,也没有可替代的相关一般性教材,任课教师提出改用自编讲义或教参资料。
 
  3、凡作为替代教材使用的自编讲义或教参资料,必须由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范管理
 
  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第五、六、七条)而自行其事者,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材选用各环节进行检查评估。
 
  四、教材建设
 
  第九条教材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依托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改项目的推进,选择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研究水平较高、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和专业,重点开展具有学校特色的教材建设工作。
 
  2、教材建设的主要内容:与现行各专业教学计划所涉及各门课程相对应,组织编写能充分体现自己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3、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要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满足教学的特殊要求、填补学科领域的空白,鼓励编写教学急需、新兴边缘学科专业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抵制功利性和商业性的运作,严禁重复、雷同。
 
  第十条凡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其编写印刷出版使用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审批。凭已编写好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的初稿,提出“申请报告”,经课程所在系主任审查,由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教材科备案。
 
  2、试用。凡经审批同意试用的自编教材(初稿)或教学参考资料(初稿),其试用稿(讲义)由教材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印制。
 
  3、出版已经过2 届以上学生试用,各方面反馈意见好、与同类正式出版物比较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经过反复修改、较为成熟的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的试用稿(讲义),经课程所在系主任审查,由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正式出版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上述要求规定(第九、十条)而自行其事者,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未经学院审批并统一组织印制的任何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无论是试用稿(讲义)还是正式出版物,不得进入教学环节。
 
  五、教材订购
 
  第十二条 教材的征订、采购、保管、发售及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由各系与有关教材供应部门协商解决。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自行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对各系教材征订质量及到位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主要内容有:
 
  1、各系必须凭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教材选用审批表》,才能到教材供应部门预订教材。
 
  2、各系预订、采购、发售给学生的教材,必须与《教材选用审批表》上所列教材的版本一致。
 
  3、保证教材按时到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各系做好教材订购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4、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随意选用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课程的教材。
 
  第十四条 各系与教材工作委员会之间,应保持并加强经常性联系,互换意见、互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共同做好教材订购工作。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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