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北京工商大学考研真题样题(经济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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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答案解析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从经济层面看,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垄断组织的出现,导致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市场竞争受到限制,经济危机频繁爆发,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的需求日益迫切。
从法律层面而言,传统的民商法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竞争,难以有效应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新的经济问题,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经济法应运而生。
在学术研究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学者们开始关注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对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经济法学也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旨在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二、在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的基础上,论该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上的体现
答案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非成员国国民如果在某一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应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创造在某一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专利为 12 个月,商标为 6 个月),又就同一发明创造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 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成员国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独立,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获得的商标权也彼此独立,各成员国对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授予、撤销、无效等决定,不受其他成员国决定的影响。
在我国商标法上的体现
- 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这体现了对外国国民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 优先权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直接体现了优先权原则。
- 独立性原则: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基于本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外国商标在本国的注册、效力等,不受其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的影响,符合独立性原则的要求。
三、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品流通的特点
答案解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品流通具有以下特点:
- 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通过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保障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确保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商品的合理流通。
- 涵盖面广,涉及多种流通环节的行为:从商品的宣传推广(如虚假宣传)、交易手段(如商业贿赂)到市场声誉(如诋毁商誉)等多个方面,对商品流通中的各类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全方位保障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
- 注重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一方面,保护经营者在商品流通中的公平竞争权利,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使消费者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选择商品,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 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与《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共同规范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为,增强法律的整体调控效果。
四、在简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仲裁程序的基础上,论该公约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答案解析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的仲裁程序
- 提交仲裁的请求:争议当事人一方为缔约国政府(或其机构、代理),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可以书面形式向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出仲裁请求。
- 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协商组成仲裁庭,若协商不成,由 ICSID 主席指定仲裁员。仲裁庭一般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也可经双方同意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议进行审理,若当事人未作选择,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 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送达当事人,并向 ICSID 登记。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守和执行。
该公约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作用
- 为国际投资争议提供了专门的解决机制: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一个中立、专业的仲裁平台,避免了因国家主权等问题导致的争议解决困难,使这类争议能够得到相对公正、高效的解决。
- 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由于公约规定裁决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争议解决结果不确定性的担忧,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
- 促进了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公正、合理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有助于维护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避免争议升级影响双边投资关系甚至国家间关系。
- 推动了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完善:公约所确立的仲裁规则和法律适用原则等,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统一和完善。
五、论国际社会在统一各国私法方面所采取的方法以及所面临的课题
答案解析
国际社会统一各国私法的方法
- 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律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直接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提供统一的行为规则,避免法律冲突。
- 编纂国际惯例:对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惯例进行整理、编纂,使其更具系统性和权威性,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各国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提供可选择适用的统一规则。
- 采用冲突法的间接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虽然没有直接统一实体法,但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了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
- 开展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推广:通过对各国私法的比较研究,推广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促进各国私法在内容上的趋同,为统一私法奠定基础。
面临的课题
- 各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要实现私法的统一,需要协调这些差异,难度较大。
- 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差距,对私法规则的需求和接受程度不同,统一私法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
- 主权国家的利益考量:私法的统一可能会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可能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对统一私法的进程持保留态度。
- 法律技术上的困难:在制定统一私法规则时,如何兼顾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确保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
六、案例分析题
中国公司在德国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由于涉嫌倾销,遭到了德国行政当局的处罚。中国公司不服,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德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确定解决该案所适用的法律?为何?
问 2:假设中国公司不服德国法院的判决,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何?
问 3:根据我国的法律,发动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以及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问 4:现假设德国公司在我国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由于涉嫌价格垄断遭到我国行政当局的制裁,德国公司不服,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解决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为何?
问 5:现假设中国政府对德国行政当局以倾销为借口制裁我国企业与德国政府发生了争议,对于两国间的上述争议,现假设中德两国均为 WTO 的成员国,该争议应如何进行解决?
答案解析
问 1
德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适用德国的反倾销法律。原因在于:反倾销措施属于一国的行政措施,具有公法性质,通常由实施措施的国家的国内法进行调整。德国行政当局对中国公司采取反倾销处罚,是依据德国的反倾销法律作出的,因此德国法院在审理相关诉讼时,应适用德国的反倾销法律来判断德国行政当局的处罚是否合法。
问 2
我国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因为中国公司是在德国销售货物时涉嫌倾销,遭到德国行政当局处罚,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德国,且德国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根据国际民事诉讼中的 “一事不再理” 原则以及管辖权的属地原则,案件已经由德国法院管辖,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问 3
- 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构成要件:
- 存在倾销行为,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 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保障措施的法律构成要件:
-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
-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构成要件:
- 存在补贴行为,即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 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 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 4
我国法院应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因为德国公司是在我国销售货物时涉嫌价格垄断,我国行政当局依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制裁,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来判断我国行政当局的制裁是否合法。
问 5
该争议应按照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因为中德两国均为 WTO 成员国,根据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成员国之间因履行 WTO 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等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