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样题(含答案详解)

 您现在的位置: 考博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考研心路 >> 考研复试 >> 正文 2026 年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样题(含答案详解)

考研试卷库
2026 年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样题(含答案详解)

2026 年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样题(民事诉讼法)

考研、考博备考中,真题是掌握命题规律、巩固专业知识的关键资料。若需获取更多考研及考博真题,可访问考博信息网(http://www.kaoboinfo.com/),该平台收录了丰富的真题资源,满足不同阶段备考需求。同时,我们针对所有年份的民事诉讼法真题,均配备了高分答案详解,从考点定位、答题逻辑到内容拓展进行全方位解析,助力考生高效提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 代位诉讼

  • 答案: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解析:核心需明确 “适用前提”(债务人怠于行权致债权人损害)、“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第三人)、“例外情形”(专属债权不适用),避免遗漏关键构成要件。

2. 诉讼标的

  • 答案: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也是区分不同诉讼、确定管辖和判断既判力范围的依据。
  • 解析:需突出 “本质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核心作用”(法院审理对象、区分诉讼等),注意与 “诉讼请求” 区分 —— 诉讼标的是基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关系提出的具体主张。

3. 执行承担

  • 答案: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由与其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如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继受承担的制度。
  • 解析:重点明确 “适用场景”(执行程序中)、“核心内容”(义务主体变更)、“触发原因”(法定事由,如被执行人死亡、法人合并分立),体现执行程序中主体变更的合法性与连续性。

4. 破产债权

  • 答案: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其需具备合法性、时效性、可强制执行性等特征。
  • 解析:需涵盖 “成立时间”(破产程序开始前)、“本质属性”(财产请求权)、“核心特征”(合法、可强制执行等),同时说明其与一般债权的区别 —— 需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5. 第三人

  • 答案: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
  • 解析:需先界定 “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或有利害关系),再区分两类第三人的核心差异(是否有独立请求权),避免混淆二者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义务。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

1. 简述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六种情形

  • 答案:
    1. 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指在特定民事案件中,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被告承担的举证分配制度,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实现司法公正。
    2. 六种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解析:回答需先明确 “倒置” 的核心是 “举证责任转移” 及目的,再准确罗列法定情形,注意每种情形中 “需由被告举证的具体内容”,避免仅列情形而不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细节。

2. 简述支持起诉的含义及其与委托代理诉讼的区别

  • 答案:
    1. 支持起诉的含义: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有权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支持起诉人仅提供支持(如提供证据、法律咨询),不直接参与诉讼。
    2. 与委托代理诉讼的区别:
      • 主体不同: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诉讼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
      • 诉讼地位不同:支持起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可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诉讼(如举证、辩论)。
      • 目的不同:支持起诉的目的是帮助受害人启动诉讼;委托代理诉讼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完成诉讼全过程。
  • 解析:需先清晰界定支持起诉的 “主体”“行为方式”“目的”,再从 “主体、地位、目的” 三个核心维度对比二者差异,确保区别点具体、不混淆。

3. 简述诉的要素和种类

  • 答案:
    1. 诉的要素:指构成一个完整的诉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 当事人:即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的核心,决定诉讼的性质和范围;
      • 诉讼请求:即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
    2. 诉的种类(依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
      •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如给付货款、返还财产);
      •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离婚、撤销合同)。
  • 解析:回答 “要素” 时需明确每个要素的 “定义” 及 “在诉中的作用”;回答 “种类” 时需说明 “分类依据” 及每种诉的 “核心特征与示例”,确保逻辑清晰、举例恰当。

三、论述题(共 50 分)

1. 试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意义(20 分)

  • 答案:
    1.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地位平等,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区别;
      • 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且权利可依法自主处分(如放弃债权);
      • 产生、变更、消灭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自然存在,需基于法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如合同签订、侵权行为、继承开始等)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 具有补偿性: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通常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偿性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而非惩罚性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 对民法体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具体体现,是构建民法体系的基础 —— 民法的各项制度(如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均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保护展开;
      • 对司法实践: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前提,通过界定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可确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及裁判依据,确保案件审理方向正确;
      • 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指引,明确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帮助主体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民事交往的有序进行。
  • 解析:论述 “特点” 需紧扣 “平等性、权利义务性、法律事实依赖性、补偿性”,并对比其他法律关系突出独特性;论述 “意义” 需从 “民法体系、司法实践、民事主体” 三个层面展开,体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双重价值,避免仅停留在表面描述。

2. 试论民事诉讼的目的(30 分)

  • 答案:
    1. 民事诉讼目的的核心内涵: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实现的目标,是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反映了立法者对民事诉讼功能的定位,以及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的价值考量。
    2. 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理论观点(学界主流观点):
      • 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即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强调民事诉讼对个体权利的保障;
      • 纠纷解决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无论权利是否存在或是否应受保护,只要存在纠纷,民事诉讼就应通过裁判予以解决,注重诉讼的纠纷平息功能;
      •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程序保障,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辩论权、举证权等程序权利,强调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 多元目的说(通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一,而是包含多重目标,既包括保护私权、解决纠纷,也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程序正义,各目标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
    3. 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与实践意义:
      • 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体现了多元目的的定位 —— 以保护当事人权益为核心,兼顾纠纷解决、社会秩序维护与法治教育;
      • 实践意义:
        • 指导立法:明确的目的定位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方向,如近年来小额诉讼程序、在线诉讼规则的增设,均围绕 “高效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权利” 的目的展开;
        • 规范司法:帮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平衡各方价值,避免片面追求某一目标(如仅追求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确保裁判既合法又合理;
        • 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确民事诉讼的功能与边界,理性参与诉讼,合理主张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对抗,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 解析:论述需先明确 “目的的内涵”,再梳理主流理论观点并分析各观点的侧重,最后结合我国立法与实践阐述 “多元目的定位” 及意义,确保理论与实践结合,逻辑层次从 “是什么”(内涵)到 “有哪些观点”(理论)再到 “我国如何定位及为何重要”(实践),形成完整论证链条。
考博咨询QQ 135255883 考研咨询QQ 33455802 邮箱:customer_service@kaoboinfo.com
考博信息网 版权所有 © kaoboinf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