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整对象 |
调整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与 “市场规制关系”,聚焦国家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经济关系(如政府对企业的税收调控、反垄断监管) |
调整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聚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 |
| 立法宗旨 |
以 “社会公共利益” 为核心,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强调 “整体利益优先” |
以 “个体权利” 为核心,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 “个体利益平等保护” |
| 调整方法 |
采用 “公法为主、公私法结合” 的调整方法,包括命令与服从(如政府发布限价令)、许可与审批(如市场准入许可)、处罚与强制(如对垄断企业的罚款)等,兼具强制性与指导性 |
采用 “私法自治” 的调整方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如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仅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如侵权责任)采用强制性规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 |
| 主体地位 |
主体地位不平等,存在 “管理与被管理” 的关系,一方通常为国家机关(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另一方为市场主体(如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如买卖双方、借贷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
| 核心原则 |
遵循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必要调控与规制 |
遵循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权利平等 |
| 法律责任 |
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企业偷税漏税需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
以民事责任为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仅在严重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时(如诈骗)涉及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