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暨南大学考博真题,考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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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暨南大学考博真题 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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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暨南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2017 法学理论)

(满分 100 分)
注明:所有的答案内容必须答在答题纸上,凡答在试题纸上的一律无效。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25 分)

答案解析

  1. 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律实证主义核心观点之一是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其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即 “恶法亦法”。
  2. 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法律是由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其内容体现立法者的意志。
  3. 法律的识别依赖形式特征:判断某一规则是否为法律,应依据其制定主体、程序、表现形式等形式要件,而非内容的善恶。
  4. 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法律有自身的逻辑和体系,司法裁判应仅依据现行法律,不受道德、伦理等外部因素的直接干预。

二、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25 分)

答案解析

  1. 区别
  • 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等私主体;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公主体。
  • 来源不同:权利源于法律规定、道德规范或自然权利;权力源于法律授权或宪法赋予。
  • 行使目的不同:权利行使以维护私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权力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为目的。
  • 约束方式不同: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权力行使受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督,禁止滥用。
  1. 联系
  • 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国家权力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为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
  • 权利制约权力: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监督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 相互转化:在特定条件下,权利可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权力(如公民通过选举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权力);权力行使不当可能侵犯权利,需通过权利救济机制纠正。

三、试论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25 分)

答案解析

  1.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填补法律空白,细化法律条文,确保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
  2.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明确行政权限,健全决策程序,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公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司法权威。
  4. 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培育法治文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5. 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元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阅读如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共 25 分)

二战时期德国著名的怨毒告密者案件的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名在前线作战的士兵的妻子,二战期间,该士兵在探亲期间,向妻子说了一些诋毁希特勒和政府的言辞。该妇女出于脱离其丈夫的目的,向纳粹当局报告了她丈夫的言论,被称为 “告密者”。结果,根据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抓并被判处死刑。但由于偶然的原因,这一判决并未执行。二战结束后,当年死里逃生的士兵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该妇女辩称,她当时所做的一切是有法律根据的,纳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告发诬蔑、诽谤国家领袖的行为。

问题 1. 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处理这一案件的方式和结论上是否相同以及异同点是什么?(10 分)

答案解析
  1. 案件处理建议:应认定该妇女的告密行为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粹政权的相关法令违背基本人权和正义理念,属于 “恶法”,不应被适用。
  2. 两学派处理方式与结论的异同
  • 不同点
    • 自然法学派:认为 “恶法非法”,纳粹法令违背自然法(正义、人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妇女的行为虽符合纳粹法令,但违背正义,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 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 “恶法亦法”,纳粹法令是由有权机关制定的,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但部分实证主义学者认为,当法律严重违背道德时,法官可拒绝适用,或通过解释排除其适用,最终可能追究该妇女责任。
  • 相同点:若严格遵循各自理论逻辑,部分情况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但从实质正义角度,两学派在本案中可能最终都支持追究该妇女的法律责任(实证主义法学派通过灵活解释法律实现)。

问题 2.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 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核心命题,请从理论功能、实践效果方面分析这两个命题各自的两面性和统一性。(15 分)

答案解析
  1. “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
  • 两面性
    • 理论功能:肯定了道德对法律的指引作用,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为批判和推翻 “恶法” 提供理论依据;但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过度强调道德可能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 实践效果:有助于维护人权和正义,防止政府利用 “恶法” 压迫民众;但可能被滥用,成为拒绝遵守法律的借口,影响社会秩序。
  1. “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
  • 两面性
    • 理论功能: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强调法律的形式合法性和稳定性,为法律的识别和适用提供清晰标准;但可能忽视法律的道德内涵,导致对 “恶法” 的纵容。
    • 实践效果: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但在面对 “恶法” 时,可能导致实质正义的缺失,侵犯人权。
  1. 统一性: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合理运行和社会正义。“恶法非法” 侧重法律的实质正义,“恶法亦法” 侧重法律的形式正义,共同构成了对法律的全面审视。在实践中,需结合两者优势,既强调法律的形式合法性,又要求法律符合基本道德和正义理念,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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