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考博真题,2002民法学考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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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考博真题,2002民法学考博试题

2016 年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民法学考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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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2002民法学考博真题

 

2016 年湖南师范大学 2002 民法学考博真题(精选)

一、论述题(50 分)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司法上的运用

二、答案解析(附考点定位、逻辑推导及学术扩展)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司法上的运用

考点定位

本题考查合同法核心原则之一 “情势变更原则”,聚焦其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司法适用规则及实务案例分析,是民法学中合同履行制度的重点命题方向。

逻辑推导

  1. 概念与立法依据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重大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第 533 条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为司法适用提供了立法依据。
  2. 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若情势变更在合同成立前已存在,当事人已知或应知而订立合同,不适用该原则;
    •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变更由不可抗力、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
    • 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目的不能实现: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远超缔约时预期的损失,或合同标的灭失导致目的无法实现。
  3. 司法运用规则
    • 适用程序: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需先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法院 / 仲裁机构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 变更优先于解除:法院应首先考虑变更合同(如调整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只有在变更无法消除显失公平后果时,才判决解除合同;
    • 举证责任: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情势变更的存在、不可归责性及履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可就 “情势变更可预见性”“归责性” 等进行抗辩。
  4. 实务案例参考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因政府颁布限购政策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进而主张解除租房合同(以实现购房居住的目的);或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原材料价格因国际市场波动上涨 50% 以上,供货方主张调整价款等,均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场景。
  5. 学术与实务争议 实务中需注意区分 “情势变更” 与 “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当事人缔约时可预见的市场波动(如一般的价格涨跌),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情势变更则是不可预见的重大异常变动。法院在裁判时需结合行业惯例、合同约定的风险负担条款综合判断。

学术扩展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实质公平,其源于罗马法的 “情事不变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及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均有类似制度(如合同落空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避免当事人滥用该原则规避商业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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